(2015)娄星执字第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光华、颜贤兵与双峰县洪山殿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华,颜贤兵,双峰县洪山殿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124-1号申请人李光华。申请人颜贤兵。被执行人双峰县洪山殿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光华与被执行人颜贤兵、双峰县洪山殿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颜贤兵、双峰县洪山殿煤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颜贤兵、双峰县洪山殿煤炭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光华申请执行颜贤兵、双峰县洪山殿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