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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德贵诉李志润、谢勇辉合同纠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贵,李志润,谢勇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勇辉。上诉人杨德贵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润、谢勇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4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杨德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德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宁审判员  周立文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