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谭文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山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忠,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欧书美,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李在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起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朝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忠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凌晨2时25分许,朱某新对被告人谭文忠说:“你帮我送点东西去广西,等下司机就过来了,里面有个炒粉,你等下路上吃”。谭文忠接过朱某新拿来的东西时,谭文忠见那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一盒炒粉,炒粉上面有个奶粉罐(已提取),当时奶粉罐没有盖子的,还见到奶粉罐里面表层有一些茶叶,接着谭文忠问朱某新说:“这是什么来的”。朱某新说:“茶叶呗,‘好货’(指毒品冰毒)来的,等你送完过去回来之后我不会亏待你的”。这时谭文忠已经知道奶粉罐内除了茶叶还有毒品,因为谭文忠之前就知道朱某新平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谭文忠在听到朱某新说不会亏待自己,就问朱某新说:“送去广西哪里?”朱某新说:“等你上司机的车去就行了,司机知道去哪里的”。谭文忠就想起朱某新以前说过连山那边有个公安检查站,于是谭文忠接着说:“等下会不会出事的”。朱某新说:“这么晚了,不会有事的”。后来谭文忠将那个黑色环保袋和装有炒粉的塑料袋一起放到由刘某驾驶车辆的二排座后面的踏脚处位置。2015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由刘某驾车搭载谭文忠经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上草公安检查站时被我局民警抓获。经清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d201508047004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1克。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谭文忠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文忠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文忠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愿意承担我应负的法律责任。现在很后悔这样帮人送东西,没有打开茶叶查看里面有什么,没有去进行核实。当时朱某新说是“好茶”,并没有说是“好货”。但我只是按照朱某新的要求才去做的,是从犯。我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对犯运输毒品罪这罪名,我认罪。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文忠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谭文忠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谭文忠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谭文忠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谭文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谭文忠在接到朱某新的茶叶罐时并不知道里面是毒品,朱某新只是告诉谭文忠是“好东西”,所乘座的车辆也是朱某新安排的,送达的具体目的地也只有司机才知道,运输途中也没有检查确认是否还有其他物品。这与被告人谭文忠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有碍于朋友情面有关,并非故意组织策划进行运输毒品。因此,被告人谭文忠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严重,在整体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凌晨2时25分许,被告人谭文忠独自在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旺门宾馆附近一间超市门口吃烧烤,这时谭文忠见到朱某新用135××××4128电话号码打来的未接电话,于是谭文忠就用自己的手机(电话号码为182××××9404)回拨朱某新的手机号码。电话接通后,谭文忠就问朱某新有什么事,朱某新就说要其到一下一个绰号叫“老板娘”(姓名、住址暂未查清)的出租屋处,谭文忠停好摩托车后,谭文忠就推开楼梯口的铁门进入楼梯口的时候,见到朱某新左手拿着手机打电话,右手手中拿着一个黑色的塑料袋下楼,当时朱某新正在打电话给司机刘某,朱某新在电话中问刘某说:“你在哪里,去不去八步,去你上次泡妞泡不到那里(指广西贺州八步区新丽酒店正对面的一条街的一个小巷巷口)”。刘某听后就说:“去就去咯,你在哪里等”。接着朱某新和刘某约好在连南寨岗镇新市场岔路口处等。朱某新挂了电话后,就把其手上拿着的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东西交给谭文忠说:“你帮我送点东西去广西,等下司机就过来了,里面有个炒粉,你等下路上吃”。谭文忠接过朱某新拿来的东西时,谭文忠见那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一盒炒粉,炒粉上面有个奶粉罐(已提取),当时奶粉罐没有盖子的,还见到奶粉罐里面表层有一些茶叶,接着谭文忠问朱某新说:“这是什么来的”。朱某新说:“茶叶呗,‘好货’(指毒品冰毒)来的,等你送完过去回来之后我不会亏待你的”。这时谭文忠已经知道奶粉罐内除了茶叶还有毒品,因为谭文忠之前就知道朱某新平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谭文忠在听到朱某新说不会亏待自己,就问朱某新说:“送去广西哪里?”朱某新说:“等你上司机的车去就行了,司机知道去哪里的”。谭文忠就想起朱某新以前说过连山那边有个公安检查站,于是谭文忠接着说:“等下会不会出事”。朱某新说:“这么晚了,不会有事的”。接着谭文忠和朱某新走出楼梯间,随后谭文忠就把朱某新叫其送去广西的东西挂在摩托车左边的握手处。这时刘某独自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宝骏牌小车来到,朱某新就过去开了一下车门看了一下,接着刘某就驾车跟着谭文忠去还摩托车。谭文忠在还摩托车时,谭文忠就在摩托车前面的挡板里拿了一个空的黑色环保袋(已提取)打算用来装奶粉罐。谭文忠拿了那个环保袋后,打开副驾驶座车门时,谭文忠就把其拿的塑料袋和环保袋放在副驾驶的位置旁,然后想坐副驾驶位时,司机刘某说:“坐副驾驶座要绑安全带”。于是谭文忠发现那个炒粉,于是谭文忠就把奶粉罐从塑料袋内拿出放在环保袋内,这时谭文忠发现那个炒粉里没有筷子,于是谭文忠将那个黑色环保袋和装有炒粉的塑料袋一起放到二排座后面的踏脚处位置,这时司机开车去到寨岗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由刘某开车继续往广州方向行驶,途中朱某新打通刘某电话说:“等你回来,再给钱你了”,直接就挂了电话。一直到2015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由刘某驾车搭载谭文忠经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上草公安检查站时被我局民警抓获。经清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d201508047004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1克。另查明,被告人谭文忠于2014年2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3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谭文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8月13日凌晨2时25分,被告人谭文忠当时独自在“旺门酒店”附近一间超市门口吃烧烤,我看到两分钟前“大货哥”打过我的电话,不过因为我手机是开震动的,所有我没有接到,于是我就给“大货哥”回拨了电话问“大货哥”有什么事,“大货哥”就说叫我去“老板娘”出租屋那里找他,我就说“我等下过去”。于是我就开着之前借到我朋友的尾部有黑色尾箱的红色男装摩托车去到“老板娘”出租屋的楼下,在楼下停好摩托车后,我推开楼梯口的铁门进入楼梯口的时候,看到“大货哥”左手拿着手机打电话,右手手中拿着一个黑色的塑料袋下楼了,接着我就听到“大货哥”对着电话说:“你在哪里”?接着“大货哥”又说:“就是去上次你去泡妞泡不到的那里”。“大货哥”挂了电话后就把手中的黑色塑料袋递给我,并对我说:“你帮我送点东西去广西,等下司机就过来了,里面有个炒粉,你等下路上吃”。接着我看到袋子炒粉上面有个奶粉罐,奶粉罐是没有盖子的,我看到奶粉罐表层有一些茶叶,于是我就问他:“这是什么来的”。“大货哥”就说:“茶叶呗,好货来的,等你送完过去回来之后我不会亏待你的”。这时我就已经猜到奶粉罐里面装有毒品“冰毒”了,因为平时“大货哥”也有卖毒品“冰毒”给其他人,但我想到“大货哥”说不会亏待我,等我帮“大货哥”送完这盒奶粉罐后,“大货哥”就有可能把我欠他的伍佰元对清,然后我又接着说:“送去广西哪里”?“大货哥”就说:“等下你上司机的车去就行了,司机知道去哪里的”。这时我又想“大货哥”以前说过连山那边有个公安检查站,于是我就接着问“大货哥”:“等下会不会出事”。我的意思是指被公安机关查到,“大货哥”就说:“这么晚了,不会有事的”。于是我们就走出楼梯间了,接着我把那个装着奶粉罐和炒粉的黑色塑料袋挂在摩托车左边的握手那里,在我去还车的时候,我看到那个司机也开着车牌号为:“粤r×××××”的琥珀金色宝骏730型号小车停在附近,于是我就与那个司机说,我先去还摩托车,接着我就开着摩托车去到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旺门酒店“附近找到我朋友并把车还给我朋友,那个司机也开着小车跟在我后面到了,然后我想到等下我还要吃炒粉的,想着吃完炒粉后要用那个黑色塑料袋包起来,于是我又在我朋友摩托车面前的挡板里拿了一个空的黑色环保袋打算用来装奶粉罐,我拿了黑色环保袋后就直接上那个司机的车了,我刚刚打开副驾驶座车门时,先把我拿的塑料袋放在副驾驶的位置,然后我想坐副驾驶位,但司机就跟我说:“副驾驶座要绑安全带的,不绑安全带会一直响的,坐后面就不用绑安全带”。于是我就坐到副驾驶座后面位置的二排座位并把之前放在副驾驶位置的袋子拿了过来,然后我打算先吃个粉,我把奶粉罐从塑料袋拿出来后放进我之前在朋友摩托车上拿的黑色环保袋里,接着发现那炒粉没有筷子的,我就把装着奶粉罐的黑色环保袋里和装着炒粉的黑色塑料袋都放在驾驶座对下去二排座底下,接着司机去到寨岗的加油站加油,接着我就问司机要不要买水,司机就说他自己有水,然后我就自己去加油站的便利店里买了一瓶营养快线,我上车后就继续从连南寨岗出发去广西了;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3日凌晨2时42分左右,刘某在家睡觉的时候,接到“货哥”打来的电话。电话接通后,“货哥”在电话中说:“过八步去不去”?我听后就说:“去啊,那你在哪里等”。“货哥”就说:“去(寨岗镇)新市场岔路口哪里等咯”。挂了电话之后,我就起床穿衣服,之后我自己就开车出去,当我开车经过寨岗镇新市场后背时,我就见到“货哥”和那个乘客,当时那个乘客还骑在一辆两轮男装摩托车上,而那时我并没有留意到他们两人手上有没有拿东西。我停车后,“货哥”就过来和我说明了要搭载那个乘客去八步,随后“货哥”就开了一下我小车副驾驶座位后面的车门,但当时我也没有回头看,不知道“货哥”有没有放东西到我车上,接着我就跟着那个乘客到连南县寨岗镇旺门宾馆门口停放摩托车。去到旺门宾馆门口时,那个乘客停好摩托车后,他就从摩托车尾箱拿出一个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东西到我车的副驾驶座位上,袋子内装着的东西把袋子撑得鼓鼓的,但里面具体装了什么我不知道了。这时那个乘客又转身去了一趟摩托车那里,该摩托车刚好就停在他旁边,这时另外又来了一个男子,该男子我不认识,接着由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将那辆摩托车开走。在那个乘客上到我驾驶的小车的二排座后,他就把之前放在副驾驶座上的东西拿到二排座,当车开了一段距离后,我在车上好像闻到有炒粉的味道,这时那个乘客还问我要不要吃点东西,我说不用了,之后那个乘客是否有在车上吃东西我不清楚了。随后,由我负责开车搭载那个乘客一直往广西八步方向开去,去到寨岗加油站我就将车开去加油,加了油之后又继续往广西八步方向走,期间我又接到“货哥”打来的电话问我说:“有没有钱过去”。我说:“有的”。“货哥”又说:“等你回来后,再给钱你了”。接着就挂了电话。之后,在路上我就问那个乘客说:“去哪里,去八步哪里”?那个乘客就说:“去你上次泡妞泡不到那里”。是指上次我和“货哥”去到八步区“丽新酒店“正对面一条街的一个小巷巷口,但该地方具体的地名我不知道了。在2015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我驾车搭载那个乘客经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上草检查站接受民警检查时,民警在我小车左边二排座(面向车尾)后面位置的一个黑色小布袋内的一个奶粉罐中的茶叶堆里检查出有疑似毒品的物品,但当时该疑似毒品的物品的具体重量我不清楚了。3、清公(司)鉴(化)字(2015)08047号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谭文忠身上提出的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1克;4、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检查人员在谭文忠身上的裤袋里检查出用10元包住的小量白色粉末。在车牌号为粤r×××××的车辆二排座后面,检查出一个双面写有“麦舒莉芬”等字样的黑色环保袋包住的一个安婴儿牌奶粉罐(净含量900克),罐内装有散装茶叶及四大包可疑白色晶体毛重约192.7克;5、现场勘查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材料,证实对现场勘查及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6、物证照片,证实对涉案场所、物品照片的情况;7、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谭文忠审讯过程的视听记录;8、报案材料,证实该案的报案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文忠被公安民警设卡拦截抓获,无自首情节;10、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谭文忠与涉案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谭文忠因吸食毒品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12、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谭文忠于2014年2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0月3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构成累犯。1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谭文忠运输毒品的案件;12、被告人谭文忠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谭文忠,198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人谭文忠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人谭文忠运输毒品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忠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81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文忠犯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文忠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思悔改,在五年之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新负责组织策划,并安排谭文忠实施,是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文忠在共同犯罪中是接受朱某新的安排及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文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文忠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谭文忠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文忠是接受他人的安排及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运输的毒品在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没有流放到社会上。因此,对被告人谭文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较为合适。根据被告人谭文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文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 强审 判 员 黄国信人民陪审员 郭青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希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