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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122号原告周某。被告南某。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日,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梦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