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特1号申请人王某甲,女,36岁,蒙古族,无职业,住开鲁县申请人王某乙,女,44岁,蒙古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庆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经开鲁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甲自愿将其所有的一辆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蒙G3H5**)赠与给被申请人王某乙。二、申请人王某甲负有协助过户义务。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6年1月21日开鲁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的(2016)第5号车辆赠与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庆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