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鹏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02号罪犯贾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被告人贾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贾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贾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贾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本院认为,罪犯贾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鹏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