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叶君兵、曹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叶君兵,曹彩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4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李振岳。委托代理人:杨军。委托代理人:项晶。被告:叶君兵。被告:曹彩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叶君兵、曹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34736.77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0日各项利息7554.18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君兵、曹彩君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4日,被告叶君兵填写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贷款,该申请经原告核准后,同意被告叶君兵贷款的金额为250000元,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为月1.5%,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5日为还款日。申请表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可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可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被告曹彩君在申请表上作为被告叶君兵的配偶签字确认。2013年12月18日,被告叶君兵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的期限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月利率为1.5%。原告已按约将250000元借款划入被告叶君兵指定账户,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叶君兵借款后,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本息,构成违约。截止2015年11月10日,被告叶君兵已逾期4期未按时支付本息,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34736.77元,各项利息7554.1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君兵、曹彩君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34736.7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截止2015年11月10日为7554.18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被告叶君兵、曹彩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