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闫小霞与王寒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霞,王寒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见打印份领导批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39号原告闫小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宁津县。被告王寒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小霞诉被告王寒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多交人民币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