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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范家柯与孟泳伸、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柯,孟泳伸,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77-1号原告范家柯,男。被告孟泳伸,女。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家柯诉被告孟泳伸、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家柯撤回对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