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范家柯与孟泳伸、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柯,孟泳伸,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77-1号原告范家柯,男。被告孟泳伸,女。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家柯诉被告孟泳伸、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家柯撤回对被告郑州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