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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吴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26号罪犯吴广,男,1993年11月25日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吴广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3日19时许,张宇鹏、杨志峰、吴广乘捷达车跟踪钟继平,用车强行迫使钟继平所驾驶的车辆停靠路边。而后,杨志峰、吴广持镐把将钟继平驾驶的车辆左侧前窗和挡风玻璃击碎,强行将钟继平拽到张宇鹏所驾驶的捷达车上并载至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的野外。而后张宇鹏、杨志峰拨打电话向钟继平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200万元。期间,抢走钟继平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7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吴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