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陈先全与张华、杨久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全,张华,杨久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陈先全,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张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杨久根,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陈先全诉被告张华、杨久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维新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张华、被告杨久根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先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久根、被告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先全诉称:被告张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800元,每次双方均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和违约责任等,并由被告杨久根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诸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华归还原告借款75,800元,被告杨久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张华未作答辩。被告杨久根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8月18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二份,明确被告张华向原告借款1万元和15,8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合同还明确被告杨久根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届期两被告均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了要求被告张华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请,并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本院审核并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张华向原告借款25,800元并由被告杨久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现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均已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华归还借款25,800元和要求被告杨久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先全借款25,800元。二、被告杨久根对被告张华上述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维新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