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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702号原告付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潭武,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付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龙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开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