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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庆均,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