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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小波与赵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波,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波。被执行人赵小龙。本院在执行王小波与赵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案件款1347.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由赵小龙赔偿原告王小波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7.8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