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小波与赵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波,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波。被执行人赵小龙。本院在执行王小波与赵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案件款1347.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由赵小龙赔偿原告王小波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7.8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