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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1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尤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21刑初字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某,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6)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萨如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1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四眼井自家门口,向成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安钠咖7片(净重0.193公斤),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又在被告人尤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安钠咖一箱,净重6公斤。经鉴定,查获安钠咖均被鉴定为安钠咖成分。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材料如下: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书证:称量记录、搜查笔录、土默特右旗医院诊断报告、接受上交缴获毒品清单、户籍信息;3、证人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安钠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尤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四眼井自家门口,向成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安钠咖7片(净重0.193公斤),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又在被告人尤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安钠咖一箱,净重6公斤。经鉴定,查获的安钠咖均检出毒品安钠咖成分。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出示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了本案的扣押毒品情况;2、书证:称量记录、搜查笔录、土默特右旗医院诊断报告、接受上交缴获毒品清单、户籍信息,证实了本案的毒品的称量和提取情况,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及被告人自然身份信息;3、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节;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陈述;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了本案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安钠咖成分。公诉人当庭出示的1-5号证据,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与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安钠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名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