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晓伟与谭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晓伟,谭任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安晓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5076。被告:谭任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1351。原告安晓伟诉被告安晓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定于2016年1月21日10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本院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于2016年1月21日10时如期开庭,但原告迟至10时35分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其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安晓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整,由原告安晓伟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丹华谢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