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与刘词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刘词仁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68号原告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范如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刘词仁,男,生于1959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词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元,由原告潜江市浩口镇艾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