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韩玉霞与杨继玉、杨继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继玉,韩玉霞,杨继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继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霞。原审被告:杨继会。上诉人杨继玉因与被上诉人韩玉霞、原审被告杨继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34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因不同法律关系引起的另一诉讼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前已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定将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的(2015)张商初字第3479号案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该案件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的(2015)周民初字第1124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因不同法律关系引起的不同诉讼。鉴于两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因不同法律关系引起的不同诉讼,应合并审理为宜。又因周村区人民法院先于张店区人民法院立案,故将(2015)张商初字第3479号案件移送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347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