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2313号原告:计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