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43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本市姑苏区米食米味快餐店内,利用事先知道的密码打开保险箱,使用螺丝刀撬开铁皮柜,窃得被害人蔡某放于店内的现金人民币5355.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本市姑苏区米食米味快餐店内,利用事先知道的密码打开保险箱,使用螺丝刀撬开铁皮柜,窃得被害人蔡某放于店内的现金人民币5355.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姑苏区米食米味快餐店的钥匙1把。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案发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逃避审判,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5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羁押的六日折抵计入刑期,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钥匙一把发还姑苏区米食米味快餐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 军审 判 员 刘 扬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碧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