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冯志雨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雨,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冯志雨,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佳燕,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超,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法定代表人:傅子丹,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浩松,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志雨与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冯志雨的委托代理人达了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由于原告冯志雨至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超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笑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