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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新民初字第8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高新民初字第8369号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街***号。法定代表人岳明。委托代理人展端锋,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四川水电建��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实际加州A座23楼。法定代表人阎月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24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