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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梁德贵与刘彦曾、张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德贵,刘彦曾,张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彦曾。被告张孟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冀。委托代理人闫冰,张利霞,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德贵因与被上诉人刘彦曾、张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德贵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梁德贵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梁德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德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王彦卿审判员  刘艳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