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张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张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156号原告: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区工业园。委托代理人:禚运勇,高密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被告:张鑫,女,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