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9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韩德芬与翟丽艳凭样品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芬,翟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987-1号申请执行人韩德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翟丽艳。申请执行人韩德芬与被执行人翟丽艳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0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丽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翟丽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5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翟丽艳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5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翟丽艳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翟丽艳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对该车暂时无法进行处置。5、2016年1月2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