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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俊山罚金、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18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俊山,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