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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继泽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继泽。再审申请人孙继泽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告终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继泽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继泽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对孙继泽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孙继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继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盛楠书 记 员  杨仁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