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大明与李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明,李东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64号原告胡大明,男,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旭,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明与被告李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琚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