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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智方与黄石林民间借贷权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方,黄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李智方,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石林,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申请执行人李智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林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xxxxxx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并承担诉讼费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39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