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永柏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49号罪犯张永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作出(1997)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鲁刑一终字第6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鲁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永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永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