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斌与何孔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何孔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191号原告:葛斌。被告:何孔伦。原告葛斌诉被告何孔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因原告葛斌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我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斌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培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