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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斌与何孔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何孔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191号原告:葛斌。被告:何孔伦。原告葛斌诉被告何孔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因原告葛斌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我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斌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培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