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宁吟、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丈亭镇丈一路**号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内,以口头、微信联系等手段,多次接受杨某、李某、朱某、王某丙、王某甲、孟某、杭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金额人民币81000余元,并以收取6%返点的形式,将上述“六合彩”码注上报给其上家“hello”(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800余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照片说明、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证人杨某、李某、孟某、杭某、王某甲、朱某、王某乙、王某丙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彩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上缴国库(已追缴);被扣押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