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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珲春市祺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占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恢字第7号珲春市祺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华占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祺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华占海的工资款18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将执行款143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珲春市祺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款项3640元,支付给(2015)珲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张英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华占海已履行(2014)珲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恢字第7申请执行人珲春市祺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占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