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姜姗姗与王成业、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姗姗,王成业,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2520号原告姜姗姗。被告王成业。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18-720。法定代表人林少斌。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98号122幢。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姗姗与被告王成业、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协商沟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姗姗撤回对被告王成业、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姜姗姗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燕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