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卢静静与杨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静静,杨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15号原告卢静静,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延峰,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静静诉被告杨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卢静静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