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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志岐与李文杰、侯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岐,李文杰,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艺钢,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侯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沛林,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新瑛,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志岐与被执行人李文杰、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志岐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林志岐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55号]。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