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夏为民、夏根秀等与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为民,夏根秀,夏根荣,夏根枝,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8号原告:夏为民,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潜山县住建局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夏根秀,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夏根荣,女,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夏根枝,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81436-2。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敬学,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斌,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夏为民、夏根秀、夏根荣、夏根枝诉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徐华武、张文胜、汪全红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华武担任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案第一次开庭前一日止。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