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83元。审 判 长 钱风林审 判 员 梁娟霞人民陪审员 高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