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守山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守山,男。上诉人张守山因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立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张守山上诉称,2010年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和平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钢都管理区和平村47.9443公顷集体村民宅基地征为国有。2014年,上诉人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了2010年第三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大政土告字【2010】23号的具体征收行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大石桥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大政土告字【2010】23号违法,赔偿上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关请求确认大政土告字【2010】23号公告是对辽宁省政府辽政地字【2010】530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6.1695公顷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本身并非针对上诉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