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耀武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武,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武,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张耀武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张耀武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并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XXX偿还申请人张耀武借款22000元,并由被执行人XXX交纳案件受理费462.5元及执行费2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X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人张耀武借款22000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62.5元及执行费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