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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超群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群,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456号原告:张超群。被告:高明,约三十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群诉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群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新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