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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加山饲料有限公司与谢家煌、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加山饲料有限公司,谢家煌,陈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18号申请人南宁市加山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6-3-1号。法定代表人朱凌。被申请人谢家煌,男,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陈金,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广西横县。担保人蔡日旺,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塘寨村秧地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加山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荣城、刘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家煌、陈金名下的银行存款36万元(谢家煌开户行: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信用社,账号:10×××28;陈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百合支行,账号:62×××11;陈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附城支行,账号:62×××16)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7年1月20日止。二、查封担保人蔡日旺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10-8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