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任某某与前妻李某的婚生女,任某某与2015年3月17日去世,法定继承人由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任某某留有遗嘱,即坐落于青岛市标x路xx号xx单元xx户房屋有原告继承。现因原、被告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