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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任某某与前妻李某的婚生女,任某某与2015年3月17日去世,法定继承人由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任某某留有遗嘱,即坐落于青岛市标x路xx号xx单元xx户房屋有原告继承。现因原、被告对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