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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生泉、俞建武与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生泉,俞建武,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何生泉,男,住古浪县。申请执行人:俞建武,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李树林,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生泉、俞建武与被执行人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树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