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生泉、俞建武与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生泉,俞建武,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何生泉,男,住古浪县。申请执行人:俞建武,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李树林,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生泉、俞建武与被执行人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树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