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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82号原告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