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平与戴雅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戴雅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16号原告:吴平。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雅蕊。原告吴平为与被告戴雅蕊、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戴雅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叶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叶文的起诉,并��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戴雅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本金400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15000元计算)。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叶文的起诉,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平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雅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2日,被告戴雅蕊由叶文担保向原告吴平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戴雅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叶文在借条的担保人栏中签字。诉讼中,被告叶文于2016年1月20日代被告戴雅蕊归还借款25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被告戴雅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雅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平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15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被告戴雅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