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164号原告杜某,务工。被告孙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