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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同创钢材销售中心与邹亨龙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同创钢材销售中心,邹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54号原告:芜湖市同创钢材销售中心,住所地芜湖市,业主黎文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赵蕙,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亨龙,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成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