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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桂青与孙为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852号原告:徐某某,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2016年1月21日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