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桂青与孙为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852号原告:徐某某,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2016年1月21日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