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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和新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新,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耀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547-1号原告吴和新。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耀辉。原告吴和新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和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和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和新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辉 来自: